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14年9月,有媒体报道“河南漯河法官感慨:领导乱打招呼法官难做”。时隔三个多月,河南省法院纪检组部门经调查后通报,漯河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谌某在醉酒后发表不实言论,决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其民一庭副庭长职务。
无论该事件的真相如何,党政领导干部通过种种渠道和方式向承办法官、法院领导“打招呼”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打招呼”与党政权力干预司法虽有重合,但并不能等同。根据报道,上述事件中的领导干部不是通过批示、督办、转办等正式途径,而是借助隐秘而泛在的私人关系网络试图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从用意看,应该是通过这一制度为法院、法官提供“挡箭牌”,进而减少领导干部对司法的干预。从理论上讲,这对领导干部作批示、传条子等有据可查、方便“记录”的行为会有抑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