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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立观察】税收立法权应尽快收归人大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5年第3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1月19日
惟税收及早遵循法定原则,有程序正义也有民意基础,才能确保纳税人利益,使国家治理真正进入良性轨道

  近来,成品油消费税成为舆论热点,并引发广泛争议。

  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每升1.4元提高至1.52元;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每升1.1元提高至每升1.2元。这是继2014年11月29日、12月13日之后,在不到两个月内,中国第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频度之密、幅度之高,为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以来所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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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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