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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探路注册制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5年第50期 出版日期 2015年12月28日
准注册制发行促成交易所公司债大爆发。适度监管竞争提升效率、促进创新,但也须防范监管套利和系统风险
 

  文|财新周刊 蒋飞 张榆

  2015年前11个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冲上1.5万亿元规模,申报量达到2.6万亿元,其中申报量已经占据信用债市场的半壁江山。如果从2015年4月交易所正式落实公司债新政算起,这一显著的放量只用了七个月时间。

  接近年底的12月份,历来是发行淡季,但交易所公司债仍然供需两旺。中国中化200亿元公司债、山东能源100亿元公司债相继在该月获上交所受理;中石油400亿元公司债、绿地集团200亿元公司债和光大集团160亿元公司债等相继通过交易所预审。

  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实施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替代了2007年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管理办法》将发行主体从上市公司放宽到全部公司制法人,发行条件也大幅降低;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丰富发行方式,简化发行审核流程。《管理办法》事实上开启了公司债审核的准注册制,从而在监管制度上与发改委负责的企业债以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工具形成相对比肩。交易商协会正在推行发行人分层和分类注册,对资质好的企业尽量简化流程,对资质不好的严格要求。4月,发改委企业债预审权已委托给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加快了企业债发行的审批速度。交易所债市的优势是发行主体大幅放宽、发行条件大幅放松,带来2015年公司债“井喷”的同时,也为以后的风险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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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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