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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为何举步维艰?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8年第17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4月30日
启动三年,环境公益诉讼呈现逐年“双少”趋势。一项初衷在激励社会力量通过司法手段约束环境污染行为的制度设计,为何会陷入尴尬境地?
2010年8月7日,中石油“7·16”输油管道爆炸事故后,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部分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辽宁省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状告中石油“7·16”事故造成大连市海洋环境重大污染,索赔6.45亿元用于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案。因中石油已决定拿出2 亿元用于大连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不再上诉,案件宣告终结。
 

  文|财新周刊 周辰,赵煊、沈欣悦(实习)

  “毕竟我也是第一次办这样的案子,也是有压力的。”2018年4月10日,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在宁夏银川市中级法院进行庭前见面会。看着分坐两旁的原被告律师,主审法官王争春首先表示了自己的审慎态度,“这是银川中院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很重视,有什么问题咱们多沟通,可能也要多向你们学习”。

  距原告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提诉已经过去一年半,但正式开庭的时间仍未确定。自然之友的工作人员和律师对财新记者表示,诉讼周期漫长的现象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非常普遍,这类诉讼在很多法官眼中依旧是陌生事物,很多案子“等着等着就没了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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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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