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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社保降费率不应迟于严征管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8年第36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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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符合社保精算平衡原则的基础上,社保费率一次性降到位

  对企业界近来忧心忡忡的社保征收方式改变,中央政府及时给予回应。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这是激活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的正确决定。

  根据7月出台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方案规定“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可见留给企业的适应时间并不充裕。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立竿见影的效果就是扩“费基”、严征管。因此,降低社保费率应不迟于征收方式改变,才可能做到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如果说征管改革是一项紧迫的任务,那么,降低企业社保负担可能更为紧迫。针对社保的担忧再次提醒各级政府,涉及企业的变革应避免新的“三期叠加”:宏观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增大期、企业经营困难期、社会预期失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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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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