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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修订破产法 应重在地方政府归位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9年第13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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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以行政化手段破坏破产程序,插手干预本该出清的“僵尸企业”,应该停止了

  各界呼吁已久的企业破产法修订终有新动向。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年6月,准备成立该法修订起草组。修改涉及法律适用范围、破产条件、破产程序、完善重整制度、健全关联制度等重大内容,甚至包括学界早已建议的个人破产制度。修订破产法千头万绪,最重要的是使地方政府归位。

  没有健全的破产制度,优胜劣汰就无法充分实现,市场经济也将跛足难行。现行破产法于2007年实施,确立中国现代企业破产制度,不过,司法实践日渐暴露出该法的严重不足。大多数中国企业退出市场都没有经过正式的破产程序。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要求“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016年以来,中国的破产案件激增,但是,依然与中国经济体量少得不成比例,显示破产法远未发挥应有作用。当前,该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极不适应,难以充分淘汰落后产能与“僵尸企业”。破产法修订,是完善制度的良机,以使破产真正踏上市场化、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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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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