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土地问题无小事。无论是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共利益”界定,还是征地范围、征地程序与补偿标准等细化,都直接关乎公民切身利益,须把权力之手关进制度笼子。分殊理一,纲举目张,归根结蒂是这部法律如何在土地这一极端重要的生产要素上,体现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
自2018年进入审议程序,这部法律修改提速,三审距离二审不足两个月,急迫之情状由此可见。现行土地管理法已严重落后于现实,成为土地改革的“绊脚石”。1986年,《土地管理法》通过,历经1988年、1998年和2004年三次修正,虽然依靠行政配置土地资源的痕迹渐渐淡化,但依然十分明显。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思路,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已经明确。诸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以及“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旨在建构真正实现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如果以这一目标反观此次修法,根据已经公布的修正案草案内容,恐怕还有不小的差距。审议通过后,执法时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现实以及土地改革的新需求,依旧是无法回避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