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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周刊|社保补缴之困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21年第22期 出版日期 2021年06月07日
深圳等地对强制追缴养老保险费有两年时效限制,劳动者自行补缴又需与用人单位共同申请,这些做法和地方法规被认为与《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不尽一致,引来多起诉讼
各地对于社保追缴是否有两年时限的做法并不一致。
 

  文|财新周刊 杨玉琪 (实习)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下称《深圳养老保险条例》)新一轮修订正在进行中,修订草案日前已经结束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行政追缴养老保险费有两年时限和自行补缴需劳资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再度引发关注。

  检索裁判文书网可以发现,2016年至今,深圳陆续有劳动者因无法补缴养老保险费而提起行政诉讼,他们指称《深圳养老保险条例》限制了养老保险费追缴的时限和自行补缴的申请主体,与《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尽一致。但这些劳动者大多败诉,由于经济特区在立法上有特殊授权,深圳的做法很难被认定为违反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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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李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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