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于永超
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很多企业主根深蒂固的惯性思维是:企业是我的,企业里的钱就是我的,我可以随意支配使用;又或,企业设立由我出资,企业缺钱由我掏腰包输血,那么我用钱时从企业支出天经地义。可是,无论是以企为家的美好愿望,还是仗义疏财的情感道义,企业主都会为自己的惯性认知付出代价。
在钱这个问题上,企业与企业主之间只能是严肃的法律关系。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的钱只属于企业,不属于企业主;企业主只是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实控人,无权动用企业公款,亦不可以将企业的经营款收入私人账户或者占为己有。否则,至少会涉及以下法律风险:第一,造成企业债务穿透企业主的有限责任,最终由企业主个人财产甚至家庭财产承担企业债务;第二,构成偷逃税的法律责任,承担偷逃税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及最高可达五倍的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或者侵占罪,从而承担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