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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定罪问题岂能留有余地?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8年第06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2月05日
可以听文章啦!
只要没有达到有罪证明标准,就是无罪。二者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定罪问题没有留有余地的可能
公检法之所以在证据有瑕疵的情况下坚持定案,原因非常复杂。其中之一就在于没有树立证据裁判的思维,在用警察破案的思维来进行定罪审理。

  文|陈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蒙冤20年后,周远终获无罪。冤情可以昭雪,名誉能够恢复,但失去的人生永不再来,案件造成的恶果和恶劣影响,不会随着法槌的落下而彻底终结。

  制度设计要以“性恶论”为前提,但在制度反思的时候,却应以“性善论”为思考起点。我们相信,办案人员是不会主动制造一起冤案的,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才更应该反思:究竟是什么因素最终酿成了冤案?是什么原因让好人最终办成了坏事?我们有必要审视此案暴露出的刑事审判中的诸多问题,解剖根由,总结教训,鉴往知来。

两种“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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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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