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财新周刊 覃建行
两家在中国设立的外资公司于一份商业咨询协议中约定,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根据相关规则仲裁解决。两公司一为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为新加坡企业法人;一为外商投资企业,大股东亦是新加坡企业法人。后两公司因服务费支付问题发生纠纷,一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作为被告的另一公司以约定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苏州市中级法院最终支持了管辖权异议,认定案涉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之间属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双方约定将纠纷提交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是2024年12月16日,苏州中院公布的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