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2014年第49期第38页民生栏目“枪决18年后的无罪判决”一文,第三栏第二自然段第四行应为“(新城公安分局)冯志明副局长”。特此更正,并致歉。
本刊编辑部
[《财新周刊》印刷版,按此优惠订阅全年,按此收藏单期,随时起刊,免费快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