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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政府的访民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5年第7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2月16日
一审判决书认定勒索罪名成立的理由:访民行为使多家单位工作人员产生心理压力,精神上产生恐惧,也给有关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给付60万元救助金是在具有胁迫感和要挟产生恐惧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

  文|财新周刊 王和岩

  还有不到两个月,冯改娣就满52岁。这个生日冯改娣注定要在看守所度过了。

  冯改娣,河南省内黄县人。2014年12月26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冯改娣有期徒刑11年。冯改娣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此案二审正在安阳市中院审理。

  据内黄县法院一审判决,冯改娣被认定犯敲诈勒索罪源于两笔款项:一笔1万元和另一笔60万元的“社会救助金”。

  判决书称,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冯改娣以其与邻居焦书民纠纷等事处理不公为由,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2012年1月和12月,冯改娣以在北京上访给内黄县制造负面影响为要挟,向政府工作人员分别索要1万元和60万元。为避免给内黄县带来负面影响,县信访局、工商局、国税局、公安局、长庆路街道办事处、石盘屯乡政府等单位被迫以救助名义给冯改娣共计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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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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