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宿亮
政见观察员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创始意向国召集告一段落,下一步问题是:它们能否成为创始国以及如何提供资金、如何决策等机制性安排?亚投行创始谈判,到底要谈点什么呢?
由于亚投行今后可见阶段的投资方向,其投资恐怕会遇到一些多边发展银行(MDBs)在几十年发展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假如投资遭遇挫折或巨大损失,亚投行的前景当然会受到影响。未雨绸缪,在法律框架的设计上,亚投行就要开始思量。
美国堪萨斯大学法学教授约翰·海德(John W Head)曾举例说明法律框架设计的重要性:假如一个多边发展银行决定贷款给A国国有企业X,用以扩建一处燃煤电厂。作为国际金融机构,多边发展银行在与X签订贷款协议同时,与A国政府签订担保协议。两年后,A国政局剧烈震荡,敌视外国投资和发展援助的反对派上台组成新政府。新政府对多边发展银行投资燃煤电厂扩建的贷款协议并不认同,提出改变协议条款要求。如何处理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