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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安排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7年第5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2月06日
应确定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有偿续期的原则,建立土地出让金制度将向房地产税平稳过渡的社会预期
2016 年10 月17 日,重庆市云阳县,商品房一幢幢建起。本文建议,考虑到民众承受能力和房地产市场稳定,住宅用地有偿续期制度不宜采用目前的土地出让金模式,而应平稳过渡到“宽税基、低税率、可负担”的房地产税模式,按年收取。
 

  文|徐忠 唐滔

  目前,中国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比如,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后如何续期,是土地制度领域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但现在的一些做法往往是在回避矛盾,以短期的政策替代长期制度,还会造成对下一步改革的阻力。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55号令,开始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年限最高为70年。上世纪90年代,温州市推出部分20年、50年期限的住宅用地。2016年4月,温州市出现20年期住宅用地使用权届满的“撞限房”,因土地使用权证过期而无法转让交易,引起多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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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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