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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新三板难“准生”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7年第23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6月12日
为期一年的自查整改大限已过,监管标准至今不明,各类机构自定标准、自选路径,一切回到原点
 

  文|财新周刊 张榆

  为期一年的新三板私募机构“5·27”整改大限已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股转公司)曾经明确“不达标就摘牌”的目标并未实现,监管层重新陷入一年前的讨论:如何判断整改是否达标?未达标公司是否摘牌?再融资如何定规?

  去年5月27日,针对新三板金融机构频繁融资、募资投向等质疑,股转公司发布《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挂牌及欲挂牌新三板的金融类企业进行规范,并对私募机构提出“八项规定”。

  《通知》明确,已挂牌新三板的私募机构,应当对是否符合新增挂牌条件进行自查,并经主办券商核查后,披露自查整改报告和主办券商核查报告。不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已挂牌企业,需要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整改;未按期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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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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