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2018年第22期,25页第二栏第五行应为“汪康武多次收受林兴鹤给予的现金”;53页第四段第一行应为“刘骏”;78页第四行应为“2.0003亿日元”;83页第二栏倒数第三段最后一行应为“总投资达1万亿日元(约91亿美元)”;99页第三栏倒数第二段倒数第三行应为“布莱克出的罗斯传记初稿已近2000页”。特此更正。
本刊编辑部
本刊2018年第22期,25页第二栏第五行应为“汪康武多次收受林兴鹤给予的现金”;53页第四段第一行应为“刘骏”;78页第四行应为“2.0003亿日元”;83页第二栏倒数第三段最后一行应为“总投资达1万亿日元(约91亿美元)”;99页第三栏倒数第二段倒数第三行应为“布莱克出的罗斯传记初稿已近2000页”。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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