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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何为个税修法须适应的“改革需要”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8年第25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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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之需”绝非财税部门工作方便之需。对个税改革进展的丈量,社会福利有尺度,公民心中有预期

  个人所得税法再度修改,迅即引发公众热议。日前,该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对“草案”做说明时指出,本次修法的总体思路是:“修改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改革需要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保障改革实施所需内容。对其他内容,原则上不作修改。”“改革需要”堪称点睛之笔,乃修法之魂。

  可能限于篇幅,刘昆并未具体阐述何为“改革需要”。我们认为,至少可从两个层次思考这一问题:一是个人所得税自身的改革需要,二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二者密切相关,前者服从后者,并体现后者。简言之,此次修法是深化个税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一步,而从更宏大的角度看,本次修法应体现中国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之需,提高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之需,并顺应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这些需要最终将体现在修法能否改变目前“低收入者也纳税、中等收入者多缴税、高收入者多逃税”的局面,这是此次修法质量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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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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