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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审查当有足够动力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5年第1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1月05日
◎ 林来梵 | 文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立法法》修正案二审草案首次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动审查权,提出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自2004年经中央编制办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属的法规备案审查室正式成立以来,在法规审查方面已经积累一定经验,并做出主动审查的尝试,但也暴露出一些不足。

  审查分两种形式:一是主动审查;一是受动审查。主动审查属于内部审查,审查出问题后,基本靠与制定主体沟通,斡旋解决。是否具备强有力的交涉能力,直接决定处理结果。从目前情况看,审查机构的交涉能力明显不足。审查主体的行政级别较低、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审查能力较弱。而且,程序是秘密的,不对外公布。审查的方法基本是文面核查,很难从规范原理层面发现深层次的违法违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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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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