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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周刊|债券虚假陈述判罚之辩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23年第12期 出版日期 2023年03月27日
“胜通债”虚假陈述诉讼案一审判决,在揭露日认定、如何定损以及排除系统性风险等方面引发争论,是否标志着中国债券虚假陈述损失的司法认定思路出现了变化?
资料图:山东胜通集团。胜通集团的主营业务是钢帘线和化工业务,曾经被誉为山东的“钢帘线大王”。图: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官网
 

  文|财新周刊 全月 王娟娟

  随着近几年债市违约逐渐常态化,发行主体信用风险集中暴露,各类“花式违约”上演,弄虚作假被揭穿者已屡见不鲜。随之而来的是债券领域的虚假陈述案增多,而相关司法实践尚处于摸索阶段,每每出现新判例,均能引发市场各方对裁判趋势的讨论。

  近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岛中院”)对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胜通集团”)相关债券的虚假陈述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财新获得的判决书显示,在五家被诉中介中,除了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国海证券、中天和运会计师事务所、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均被判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赔偿,另有两名胜通集团高管亦是如此。其中,国海证券、中天和运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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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边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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