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仲敬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
在16世纪的欧洲名士眼中,罗马法在英格兰的失败只是偏远地区乡民闭塞落伍的标志。罗马法预设的绝对君权尤其使他们(和新君主)满意,因为这是结束封建混乱(或封建自由)的捷径。绝对主义的国内宪制和主权国家的国际体系乃一枚硬币的两面,不可能建立其一而不建立其二。某个绝对君主要履行维护国内和平,就必须划定明确的统治区域。以封建欧洲的常规,任何地理区域内都充满了各种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这些实体间,以及它们和远方的各君侯间,总存在多重效忠义务,时间之悠久、契约之合法,不亚于甚至远过于该绝对君主提出的合法性依据。这些问题的解决,总是离不开长期和反复的战争、谈判与条约,近代国际体系就是由这样的进程塑造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