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大园
出版人
前两年,有位互联网大佬说,中国的用户是愿意用隐私交换便利的,引来网上一片声讨。隐私权作为人身权利的一部分,是受宪法保护的,宪法第四十条还明确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了公权力依法检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商业公司显然不在授权之列。大佬可能在实然的世界里待得太久,忘了还有个应然的世界。
不过,纵使能用键盘把一位大人物怼得不敢吱声,我们也知道这谈不上什么胜利,隐私仍然每时每刻都在泄露。在这个互联网时代,我们在手机和电脑上勾选了无数用户协议,这大概就是他所谓的“愿意”,但如果并没有另一个产品可选,这种“愿意”终归是虚伪的。更糟糕的是,许多越权获得的信息,转手就进入了市场,流向未知的黑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