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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破产仍需长期探索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4年第45期 出版日期 2014年11月24日
◎ 刘剑文 | 文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在财政部财政改革与发展重大课题研究工作布置的课题中,地方债报告建议研究制定《地方政府破产法》,首次提出,在地方政府资不抵债时,允许地方政府宣告破产。这对于增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重视地方债务问题、减少地方债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允许地方政府破产是牵涉政治、经济和法律等诸多问题的“大工程”,仍需长期探索。

  在中国现行体制下,财政部地方债报告中提出的“地方政府破产”概念,既不同于企业破产、可兼并重组的定义,也不同于发达国家地方政府破产的内涵。它更多强调的,应该是建立一种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问责机制,以及明确对债务如何处理的标准,并不是说破产以后,政府就倒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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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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