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财新周刊 单玉晓
在中国近年来的企业破产实践中,预重整制度时常得到应用。尤其在经济下行的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危困企业选择经由预重整谋求重生。然而颇为尴尬的是,预重整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制度。欠缺法律的明确规范和刚性约束,使得个案不乏争议。
预重整是肇始于英美国家的企业挽救方式,是指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前,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订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审查批准。与中国《企业破产法》中作为企业挽救方式的破产重整相比,预重整最大的特点是法院干预度低,相对简化程序。有学者通俗解释说,预重整实际是重整的特别前序或构想预演,目的是确立基础、提高效率,不以重整为后序目标的不能称之为预重整。另有律师表示,预重整实际是为了让企业在尚未进入破产重整的状态下,提前实现与所有债权人沟通并且尽量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