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佳佳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家事律师
上周去法院立案间隙,听到一位母亲和法官沟通:前夫在北京市西城区把我起诉了,要求探视孩子,他不给抚养费凭什么探视?我也要在西城区反诉他给付抚养费⋯⋯
这番对话体现了法律与观念的冲突。不给抚养费,能不能阻止对方探视?当然不能。从法律上,抚养义务和探视权利是两个概念,不能因为他不履行抚养义务,就不让他探视孩子。从维护孩子权益的角度,只能一方面配合探视,另一方面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对方支付抚养费。对,必须是以孩子的名义,因为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人是孩子,母亲只是法定代理人。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6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