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于永超
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主任
有这么一位老板,为收购一家公司,向朋友借款140万元,还以妻子名下的一辆豪车作为担保。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经法院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债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间,他住着豪宅,开着豪车,还先后出资1.2亿元开设一家新公司。老板称这些开公司的钱都是代办公司的,不属于自己。但法院认为,人民币占有即所有,“缴存1.2亿”可认为是“拥有1.2亿”。况且老板为了出资,还向代办公司支付了40余万元服务费,而这笔钱本应用于偿还欠债,这属于典型的有钱不还。最终法院认定,老板有偿还能力却拒绝偿还债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一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