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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的审查困境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5年第6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2月09日
◎ 王锴 | 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个月前,深圳突然发布汽车限牌令,这一“红头文件”顿时引发诸多争议。近日,广东省法制办通过审查,复函确认了其合法性。审查“红头文件”一直是法治建设难点,属于灰色地带,其理论上不是法律,制定、监督等程序没有立法严格,但效力上又具有普遍约束力。对政府来说,立法容易受到更多约束,通过“红头文件”最为方便。

  审查“红头文件”不适用《立法法》,适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但是,《监督法》只做出原则性规定,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政府“红头文件”的权力,实践运行却存在诸多困境。“红头文件”的备案审查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一般由省市人大或区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具体审查。行政系统也有一套备案审查机制,除应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或征求意见,还应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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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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